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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

发布日期:2017-07-17 字号:[ ]


日前,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市统计局统计的我市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以及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全省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7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本月起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84.25/月)的3倍,即:16752.75元;最低不得低于各县区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均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根据市统计局统计的我市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71日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也进行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584.25元,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752.75元;缴存比例仍为10%-21%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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