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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04 字号:[ ]


一、《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自2016年施行以来,为保障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2021年,省政府重新制定出台了《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目前,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随意、程序不正当、形式不规范等现象,原《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与国家政策和省政府规章有效衔接,有必要对《规定》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行政机关决策法治化,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二、《规定》的制定过程

按照市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市司法局于2023年6月启动立法工作,组成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新要求、充分总结工作经验和问题不足、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草案)》初稿。草案初稿完成后,两轮次书面征求了8个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以及54个市直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于9月份分别召开了由法学专家,省司法厅,市人大法工委,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参加的座谈会和立法审查论证会。之后,用一个月时间在市政府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向15名市政府法律顾问征求了立法审查意见。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吸纳,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规定(草案)》。

三、《规定》的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主要有《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

(二)政策依据。主要有《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

(三)其他参考。主要参考了《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

《规定》共四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类别、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制定要求和资金保障等内容。第二章制定与公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公布、解释等各个环节做了细化和补充,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同时对报请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送审和批转程序做了专门规定。第三章备案与监督,规定了备案制度、目录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三统一制度、评估清理制度、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制度。第四章附则,规定了执行范围和施行日期。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确定立法思路。《规定》制定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贯彻国家和省上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最新要求;二是压紧压实全流程责任,确保文件出台依法合规;三是将省政府规章中较为原则的内容予以细化完善;四是将多年来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予以总结固化。

2.关于夯实主体责任。《规定》在省政府规章确定的框架上,根据我市工作实际,调整和细化了职责分工。一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流程管理,对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备案、评估、清理、解释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程序进一步法定化、精细化,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机制,增加制定主体清单制度、目录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三是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两级合法性审核制度,要求起草单位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初审后,方可报送人民政府批转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严把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质量关。

3.关于细化审核程序和内容。一方面补充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的程序要求,增加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强调和细化了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另一方面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红线”和“底线”,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审查范畴,要求制定机关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以确保与当前“放管服”改革、创建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相契合。

4.关于强化监督措施。一是突出政治性,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首要原则;二是强化备案审查监督,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考评指标体系;三是拓宽监督渠道,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部监督的处理程序;四是加强事后监督纠错,规定了制定机关的制定和备案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通过通报并督促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等方式处理,强化了刚性约束,压实了制定机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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