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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限速值设定与限速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07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字号:[ ]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限速值设定和限速标志设置管理工作,有效提升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公安厅于2018年开始对全省高速公路限速值设定与限速标志进行了排查,经研究和论证,于2019年10月23日印发了《甘肃省高速公路限速值设定与限速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共四部分,总计二十条:

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条):依据及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限速值的设定、限速标志的设置及调整工作,办法所指的限速值是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值。

第二部分(第三条—第九条):高速公路限速值规定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所有高速公路,小客车限速值不得超过120km/h,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km/h。明确高速公路限速以设计速度值为基础,同一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不宜超过20km/h。按照“分车型分车道限速”原则,确定车道名称和相应的限速值,对小客车道可采用检验通过的运行速度作为限速值,货车道、客货车道采用设计速度作为限速值。同一条高速公路可根据路段具体情况,分段进行限速。相邻路段的限速值差应小于20km/h。当相邻路段限速值差大于20km/h时,应设置过渡段限速标志和相应的减速控速设施保证车辆安全平稳通过。

第三部分(第十条—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规定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的主要形式为分车型限速标志、分车道限速标志和单一限速标志。高速公路互通立交、服务区或停车区各入口匝道加速车道终点处设置与主线相同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间距大于30公里时应增设一处限速标志;限速值发生变化时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路段结束时应设置解除限速标志,或以另一块不同限速值的限速标志代替;过渡段限速标志应当在限速值差值超过20km/h的相邻路段之间适当位置设置;在出口匝道分流点处根据匝道设计速度设置限速标志,并应做好主线限速标志和匝道限速标志的平稳过渡。

第四部分(第十二条—第二十条):部门协作及实施要求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养护部门和路政部门在巡查时发现其他需要调整和完善的交通标志时,应及时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确认需要调整道路限速值的,按规定做好论证和调整工作,并对道路限速值设定情况进行公告和宣传。高速公路路面养护施工时,应按相关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设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车辆运行速度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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