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强化风险防控、治理安全隐患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我省于2016年制定出台《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建立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办法》实施以来,对压减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出台实施,现行《办法》已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流于形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力度不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均不同程度存在。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亟需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修订现行《办法》,总结固化我省隐患排查治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成果。
二、修订的过程
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将《办法》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24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023年3月,省应急厅正式启动《办法》修订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及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意见;5月,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改,再次征求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意见;10月,结合国家、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内容,参考山东、江西等省份制定出台的规章,我们对《办法》又进行修改完善,并再次征集修改意见建议。2024年4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中旬,根据工作实际和前期征求意见情况,赴兰州新区、白银市、定西市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座谈研讨、网上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围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建议开展相关工作,调研企业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商贸等多个领域,调研行业主管部门涉及公安、民政、司法、住建、交通、文旅、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及时有效衔接上位法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深入学习应急管理部、外省等省份先进的立法工作经验,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的《办法》共五章41条。与修订前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总体章节由之前的六章变为五章,条款总数由之前的43条变为41条,修改条款31条,新增条款7条,删除条款9条。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事故隐患的定义、工作原则、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职责、举报奖励、信息化支撑等内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一章,具体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清单、落实教育培训以及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的各种情形,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工作。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涵盖事故隐患处理措施、复产审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监督检查、移送管辖以及应当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等内容。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附则一章,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修订后的亮点
修订的《办法》通过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订后的《办法》呈现以下亮点:
聚焦“事前预防”治理模式,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可防可控性,通过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提升物的安全可靠性,从“被动防御”向“源头治理、主动防控”转型,可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办法》规定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现实目标,既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路径和方法。
聚焦隐患排查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说到底还是要靠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广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载体和基础支撑。《办法》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核心作用,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的具体职责。
聚焦信息化手段运用,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效能。信息化支撑能力是检验安全生产基础的标准之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对强化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有显而易见的作用。《办法》体现了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运用,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化建设,鼓励、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能;依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服务生产经营单位。
聚焦隐患排查制度建设,推动企业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有助于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管理、闭环管理、台账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基础保障、档案管理等制度;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对从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按期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办法》还对定期排查的事项和专项排查的情形做了细化规定。
聚焦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防风险、除隐患”,就是最大限度的把安全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避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小隐患酿成大事故。《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组织复查验收等治理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建立治理台账,按要求妥善保管信息档案。
聚焦安责险保障功能,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要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法》除强调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外,还明确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聚焦政府部门监管职责,明确事故隐患处置措施。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要想筑牢守好安全生产基本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必须各方同心协力。除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也责无旁贷。《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规定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还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挂牌督办的七种情形,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